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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吡虫啉等属于危险化学品未向海关报检泉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07 19:55:2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2次

      当事人于2021年4月24日向外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品名1%吡虫啉4%氯氰菊酯乳油数量9790千克价值40150美元。经泉城海关稽查发现该批货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显示货物闭杯闪点为48度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序号2828所列危险化学品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稽查审核报告》、情况说明、出口货物报关单、营业执照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较下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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