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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稀释剂擅自拆除木质外包装泉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23 19:41:1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1次

      该单位在接受海关稽查期间主动向海关报明擅自拆除木质外包装情事。该单位作为经营单位申报进口1票报关单,申报品名嵌件胶、稀释剂进口数量9件毛重129千克。该单位在未经海关属地查验的情况下私拆该票货物的木质外包装。上述行为属于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拆除木质包装。

      以上行为有稽查审核报告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等为证。根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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