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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保税仓库中存放非保税货物棉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汉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23 21:40:0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3次

      2018年2月2日当事人经武汉海关批准设立了公用型保税仓库。2020年10月22日经汉阳海关对该保税仓库实地检查发现其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保税仓库中存放非保税货物棉布共计616.7吨。

      以上事实有海关检查记录、库存明细表、保税仓人员出入登记表、库存明细表及库存卡、保税仓库设立资料以及当事人企业资料等为证。

      当事人在经营公用型保税仓库的过程中未经海关批准在保税仓库擅自存放非保税货物违反了《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二条和第六条之规定。根据《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科处罚款5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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