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1日仙桃海关对当事人2017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进出口活动开展稽查。当事人在上述期间内共执行三份进料加工手册,进口料件为“漂白的袋用牛皮纸”,出口成品为“纸塑包装袋”。因当事人单位存在内部管理不善,人员更换频繁,生产管控脱节,生产过程记录产生缺失等问题,造成上述三份手册在执行中存在擅自处置、无正当理由短少海关监管货物的情况,涉及保税料件共计136307.318千克,货物完税价格共计1475383.03元,涉及漏缴税款共计275158.93元,货物价值1750541.93元。以上行为有涉案货物加工贸易备案手册、进出口报关单证、海关稽查资料通知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盘库记录、生产记录、企业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保税料件及保税料件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第(十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