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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牛皮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保税料件及保税料件数量短少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武汉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23 21:02:3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0次

      2020年5月21日仙桃海关对当事人2017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进出口活动开展稽查。当事人在上述期间内共执行三份进料加工手册,进口料件为漂白的袋用牛皮纸,出口成品为纸塑包装袋。因当事人单位存在内部管理不善人员更换频繁生产管控脱节生产过程记录产生缺失等问题造成上述三份手册在执行中存在擅自处置、无正当理由短少海关监管货物的情况涉及保税料件共计136307.318千克货物完税价格共计1475383.03元涉及漏缴税款共计275158.93元货物价值1750541.93元。以上行为有涉案货物加工贸易备案手册、进出口报关单证、海关稽查资料通知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盘库记录、生产记录、企业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保税料件及保税料件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第(十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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