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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针织布品名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02 21:11:3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54次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7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越南一般贸易项下针织布6票数量共计315488米申报价格共计FOB474822.38美元申报规格为80%棉20%氨纶申报商品编号均为6004101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共计人民币3376224.53元。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为机织物等价值FOB312856.41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5407610000等对应出口退税率13%其中报关单7项下货物为印花平纹机织物成分为棉100%该货物实际价值高于申报价格。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出口退税资料、发票等为证。

      对当事人申报出口报关单5票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19000元。

      对当事人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合计科处罚款人民币12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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