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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商品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锦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27 19:05:2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34次

      当事人2020年3月1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中一项商品申报商品编码为8537101101。经海关核查发现上述商品应归入税号90328990.99。当事人上述商品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经计核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3869343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809079.62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74894.3元。蓉锦双流计核字2022年第0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6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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