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3月1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中一项商品,申报商品编码为8537101101。经海关核查发现,上述商品应归入税号90328990.99。当事人上述商品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经计核,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3869343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809079.62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74894.3元。(蓉锦双流计核字2022年第0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6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