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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管道连接件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成都双流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27 18:55:2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5次

      2022年4月7日当事人在成都双流机场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管道连接件136套申报税则号列为7307910000申报总价为204980美元。

      经海关现场查验发现当事人申报进口的该批货物实际为不锈钢材质经成都双流机场海关归类确认实际税则号列应为7307290000当事人申报的税则号列与实际不符。

      经成都双流机场海关计核上述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307772.43元应缴税款人民币288233.04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4777.83元。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商品归类问题确认书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询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由此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项规定的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鉴于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可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0.44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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