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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巴西铜矿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钦州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4 18:52:5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25次

    当事人2021年1月13日以区内物流货物方式向钦州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巴西铜(非黄金价值部分),申报数量54.648吨,申报规格型号“0|3|天然原矿经破碎筛选|成分含量:CU:11.92%AU:1.3g/t,Fe:23.54%,AG含量未确定,申报总价234505.50元人民币。经钦州港海关取样送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进行固体废物检测,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鉴别报告鉴定结论为“样品为铜矿与有色金属湿法冶渣的混合物。依据(《固体废物鉴别通则》中4.2b)条款判定,有色金属湿法冶炼渣属于固体废物。送检样品属于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当事人构成将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3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6月23日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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