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港关缉违字(2021)0101号2020年11月3日当事人(二)向钦州港海关申报一批橡胶手套,申报原产地越南,申报毛重7052千克,申报数量328箱6888千克820000双,申报总价17056美元,申报的境内消费使用单位为当事人(一)。该单货物经钦州港海关查验,现场过磅实际重量为5220千克,308箱,与申报不符;经海关取样送防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鉴别报告鉴定结论为样品为“使用过的废旧手套(不排除为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用手套),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当事人(一)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当事人(一)罚款人民币35万元整。科处当事人(二)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