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当事人以每吨2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缅甸某公司购买100吨碎米,拟将碎米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后销售给某公司。2月 24日,孟定海关口岸监管一科在清水河口岸业务现场对当事人申报进口的缅甸碎米进行查验,申报进口32000千克碎米内整精米含量0.1-0.6%。孟定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实验室检验检测,该批碎米整精米含量6.8%,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行业标准(LS/T3274-2017)碎米内整精米含量≤5%碎米质量指标。经孟定海关计核:漏缴关税48000元人民币,漏缴增值税4320元人民币,共计漏缴税款52320元人民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5696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