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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高粱违规使用自动进口许可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孟定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0 18:49: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7次

    2022年7月8日,当事人申报进口4批高粱,由于违反自动许可证件“一批一证”的管理规定,当事人违规使用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所指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予26000元人民币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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