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6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良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粘蝇纸,申报税号为4811410000。经海关检查,并出具《大连海关商品归类技术认定意见书》,确认该票货物正确税则号列应为38089910。出口该税号货物时,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但是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出口许可证件。经北良港海关计核,涉案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541941.96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案件线索移交单,海关收取担保凭单、保证金专用收据、海关交款通知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税款计核资料清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发票、合同,海关检查记录单,涉案货物国内供货商《货物安全性保函》、微信聊天记录,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缴纳保证金,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设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