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商品归类
    申报出口陶瓷杯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绍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2 20:37:3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4次

    2023年9月1日,当事人向绍兴海关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申报品名为陶瓷杯等共计11项,申报总价79466.4美元;其中商品项[11]申报品名LED灯带,申报商品编号9405499000,申报重量5336千克,申报金额33883.6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商品项[11]实际重量1020千克;并经绍兴海关税收管理科于9月6日归类认定,商品编号应归入9405410000。同时查验还发现,25箱共计15000个竹铲未向海关申报。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商业发票、查验记录单、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身份证明资料等为证。

    当事人未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货物商品编号、重量,及未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应当申报的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之违规行为。

    鉴于当事人于2023年6月6日因未向海关申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违规行为被海关处罚后(杭绍关缉违字[2023]127号),在一年内又实施了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所列的从重处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未向海关如实申报商品编号、重量的行为罚款人民币9000元;对未向海关申报应当申报项目的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15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