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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切割机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国绍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3 18:35:0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5次

    2020年5月至2022年7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激光切割机(床)共5台,申报品名激光切割机(床),申报商品编号8456110090,进口关税税率为0%。经查,上述激光切割机应归入商品编号8451800090,进口关税税率为8%。经我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485201.66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09978.59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稽查审核报告、归类认定书、报关单及项下合同、付汇记录、发票复印件资料、税款缴纳记录复印件资料、进口货物销售情况及付款凭证复印件资料、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身份证明资料等为证。

    鉴于当事人在海关发现其违法行为之前,自查发现其全部违法事实,并向海关主动报明,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之减轻处罚情节。

    当事人未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之违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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