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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牛津布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绍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5 11:23:5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8次

    2023年6月16日,当事人向绍兴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贸易方式为市场采购申报货值:108621.5美元,其中申报的第一项货物品名为牛津布,商品编号5515990000,数量74452.54米,单价1.3美元/米,总价96788.3美元,折合人民币665235.66元。

    经绍兴海关监管三科人工查验,发现其中第一项货物应为人造革涂层的纺织物,商品编号应归入5903202000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商业发票、售货合同、查验记录单、归类联系单、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身份证明资料等为证。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主动缴纳足额担保,故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所列的从轻处罚情节。

    当事人未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货物品名、商品编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之违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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