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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不锈钢冷轧平板假冒原产地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漳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8 12:49:3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23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漳州海关稽查科于2023年7月 31日对当事人开展稽查,发现当事人报关出口一票保税货物“不锈钢冷轧平板”原产国申报为中国,实际原产国应为印度尼西亚,当事人行为已构成原产国申报不实违规行为,货值人民币799176.6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的查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及随附单证、海关报关单证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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