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规进口固体废物
2021年7月27日,当事人向郴州海关申报进口帐册项下第23项料件“液晶显示板A07”10000个、第24项料件“液晶显示板B08” 30000个、第25项料件“液晶显示板C10.1”160000个。2022年1月26日,郴州海关对该批在库货物进行取样化验,长沙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结论为:“该批样品属于固体废物”。当事人已将该批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二)保税货物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6日设立H491020A0011号帐册,截至2023年7月20日,该账册项下:
1.第2项料件“电容”的账册应存数量为15个,实际在库数量为0个,短少15个;
2.第3项料件“电阻”的账册应存数量为15个,实际在库数量为0个,短少15个;
3.第4项料件“集成电路”的账册应存数量为15个,实际在库数量为0个,短少15个;
4.第7项料件“集成电路”的账册应存数量为601161个,实际在库数量为0个,短少601161个;
5.第8项料件“增光膜”的账册应存数量为16423.5974平方米,实际在库数量为0平方米,短少16423.5974平方米;
6.第9项料件“扩散膜”的账册应存数量为423.5974平方米,实际在库数量为0平方米,短少423.5974平方米;
7.第10项料件“反光膜”的账册应存数量为423.5974平方米,实际在库数量为0平方米,短少423.5974平方米;
8.第11项料件“LED灯条”的账册应存数量为1161套,实际在库数量为122套,短少1039套;
9.第25项料件“液晶显示板C10.1”的账册应存数量为160000个,实际在库数量为151424个,短少8576个。
当事人无法就上述9项料件短少情况提供正当理由。经计核,上述短少的保税料件完税价格为896627.08元人民币,涉税124301.16元人民币,合计货值为1020928.24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计核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海关稽查部门移交的相关材料,货物查验记录,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责令退运决定书》、涉案固体废物退运相关报关单、海关对固体废物退运出境报关单的查验记录,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及时将相关货物退运出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2目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保税货物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行为构成了《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之违法行为,应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对当事人保税货物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2.7万元;合并处罚款人民币32.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