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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印刷电路等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蛇口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3-13 07:15:1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6次

    2023年6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1.继电器210000个(2600千克);2.电容器∣无牌660千个(1380千克)。2023年6月22日,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当事人实际出口:1.继电器36000个(297千克);2.电容器∣chongx牌406400个(210千克)。另有门禁钥匙扣等货物一批共8303千克(详见清单),未向海关申报。2023年7月12日,蛇口海关确认,当事人实际出口的第1项货物继电器中有15990个印有ru标识为侵权货物,已另案处理。2023年6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1.发光二极管600000个(1430千克);2.印刷电路∣不带有机械元件43000块(1340千克);3.三极管480000个(1535千克)。2023年6月22日,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当事人实际出口:1.发光二极管498000个(74千克);2.印刷电路∣带有机械元件10364块(99.6千克);3.三极管255000个(103千克)。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占申报价格7.6%,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七项、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科处罚款人民币3.1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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