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3年4月14日,作为境内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衣柜等家具,有26份报关单申报成交方式为CIF,实际成交方式为EXW,漏报运杂保费人民币58.14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7.92万元;其中2021年4月15日至2023年4月14日期间将成交方式CIF错报成EXW的报关单共5份,漏报运杂保费人民币11.03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45万元。上述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当事人已缴纳足额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四项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