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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山梨醇品名申报不实属于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深圳宝安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3-23 07:37:3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1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3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监管方式申报进口山梨醇一批,净重90千克。经鉴定,该批货物为固体废物,实际货物为山梨醇提取物残渣,净重90千克。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9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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