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3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监管方式申报进口山梨醇一批,净重90千克。经鉴定,该批货物为固体废物,实际货物为山梨醇提取物残渣,净重90千克。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9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