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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模具板材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蛇口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3-27 08:14:2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15次

    2023年6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模具板材10000千克。6月15日,经蛇口海关现场查验,发现申报货物模具板材10000千克实际未出口,另有未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钛白粉10000千克。企业无法提供出口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出口钛白粉10000千克。经转委托,由当事人以伪报方式向海关申报。

    当事人明知出口钛白粉须提供出口许可证而无法提供,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伪报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国家限制出境货物钛白粉10000千克出境,已经构成走私行为。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走私行为。

    根据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没收钛白粉10000千克。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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