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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5号 关于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全面实施通关征税便利措施
为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建设亚洲葡萄酒贸易及集散中心的目标,根据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于2010年签订合作安排,为经香港输往内地的葡萄酒提供通关征税便利措施(以下简称便利措施)。便利措施已陆续在深圳、广州、北京、上海和天津等5个口岸实施。为进一步发挥便利措施作用,提升通关效率,同时配合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经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协商,决定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全面实施便利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
日期:2017-11-08 14:58:00
阅读:1998次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2号 关于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以及对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修改(见附件3、4)事宜公告如下: 一...
日期:2017-06-12 14:32:00
阅读:2159次
商务部关于下达2017年港澳地区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的通知(商贸函[2016]975号)
山东、广东、深圳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商务部2008年第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参照港澳市场需求和内地有关企业近年出口情况,商务部制定了2017年港澳地区粮食制粉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达配额仅限于对香港、澳门市场出口,严禁企业以任何形式将上述粮食制粉转口至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有违规,商务部将取消其配额及今后的配额分配资格。 ...
日期:2016-12-26 15:18:00
阅读:2222次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7号 关于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7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7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以及对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修改(见附件3)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7年...
日期:2016-12-08 09:55:00
阅读:2512次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9号 关于海峡两岸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试点
为支持海峡两岸企业发展,促进贸易便利,海峡两岸海关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试点。现就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大陆海关接受台湾海关认证的安全认证优质企业为台湾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企业(以下简称“AEO企业”),台湾海关接受大陆海关认证的高级认证企业为大陆的AEO企业。 二、大陆海关和台湾海关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的进口货物如下通关便利措施:减少进口货物单证审核;适...
日期:2016-09-02 18:22:00
阅读:2844次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5号 关于公布2016年7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3)和《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
日期:2016-06-06 16:46:33
阅读:2257次
商务部关于下达2016年港澳地区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的通知(商贸函[2015]1020号)
山东、广东、广西、深圳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商务部2008年第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参照港澳市场需求和内地有关企业近年出口情况,商务部制定了2016年港澳地区粮食制粉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下达配额仅限于对香港、澳门市场出口,严禁企业以任何形式将上述粮食制粉转口至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有违规,商务部将取消其配额及今后的配额分配资格。二、...
日期:2016-01-08 14:39:01
阅读:2090次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6号 关于公布2016年1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和《2016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3)。《2016年1月...
日期:2015-12-11 10:05:18
阅读:1899次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7号 关于公布2015年1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5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5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和《香港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见附件3)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日期:2014-12-02 17:48:55
阅读:1802次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4号 关于全面实施内港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
2013年10月,内地海关和香港海关正式签署了《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与〈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的互认安排》,并已于2014年5月18日起在陆路口岸实施互认安排。为进一步扩大企业受惠范围,经与香港海关磋商,双方决定将内港海关实施互认的范围增加空运和海运口岸,于2014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互认安排,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内地海关接受香港海关认证的“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为香港...
日期:2014-09-01 15: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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