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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9号 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
《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为准确实施《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主要内容 (一)进口关税税率。 1.最惠国税率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继续实施首次...
日期:2016-12-30 00:00:00
阅读:3471次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6]31号)
海关总署: 《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6年12月19日附件: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 一、进口关税税率 (一)最惠国税率。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继续实施首...
日期:2016-12-19 14:57:00
阅读:5798次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6号 关于厄立特里亚、柬埔寨王国适用97%税目产品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措施
经国务院批准,对厄立特里亚和柬埔寨王国等2个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适用97%税目产品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措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2月10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厄立特里亚和柬埔寨王国的8047个税目产品实施特惠税率。具体产品清单见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9号附件7特惠税率表中“最不发达国家”LDC2栏。 二、收发货人申报进口原产于上述2个国家并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
日期:2016-12-07 09:52:00
阅读:2252次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3号 关于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
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决定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扩大试点的范围是,在长江经济带海关(包括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下同)关区海运口岸进口,且向长江经济带海关以无纸化方式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84、85、90章商品。 涉及公式定价、特案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
日期:2016-11-30 00:00:00
阅读:2641次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4号 关于进口环节执行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事宜
经国务院批准,自12月1日起对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详见财政部网站)。现就进口环节执行事宜公告如下: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进口小汽车时,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填制报关单。自12月1日起,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驻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小汽车,并且单台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报关单征免性质栏需填报“特案”。上述范围之外的进口小汽车,有关报关单填制规定不...
日期:2016-11-30 00:00:00
阅读:2549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
日期:2016-11-30 00:00:00
阅读:2274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63号)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具体税目见附件。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附件: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
日期:2016-11-30 00:00:00
阅读:2804次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关于决定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引导进出口企业、单位守法自律,体现“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保障海关统一执法,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在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第80、81、82章商品。 在上海口岸海运进口、向上海海关申报的《税则》第84、85、90章商品。 在上海口岸空运进口、向上海海关申...
日期:2016-10-29 10:25:00
阅读:5115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现将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化妆品”相关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 二、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外购、进...
日期:2016-10-19 18:58:00
阅读:2986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
日期:2016-09-30 14:50:00
阅读:45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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