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09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空柜1个。2021年10月03日,经查验二科查验发现有未申报货物:汽车废旧轮胎(商品编码:4012201000)65条,3560千克。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的进口货物固废初筛报告,鉴定书编码:2111530004002022鉴定结论:所检轮胎疑似固废。后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的鉴别报告,编号:540221621008455,鉴别判定该批货物是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案件线索移交单》、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警告;
2、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