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申报价格
    申报抽余油品名、规格、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泉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2 19:26: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75次

    2020年5月4日、2020年5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泉州海关驻泉港办事处申报进口两票抽 余油共计4474.066吨,申报品名:抽余油,申报税 则号列:2710129990。泉州海关驻泉港办事处分别于2020年5月6日、5月22日对上述两票货物进行布控查 验,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并取样送检验以确认归类。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分别于2020年5月29日、6月9日 出具货物涉税化验鉴定书,认为上述货物符合本国子目注释“石脑油”的商品描述,后经海关总署税收 征管局(广州)归类专业认定,上述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2710.1220。当事人进口货物品名、税则号列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两票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983.21038万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单、报关单证、涉税化验鉴定书、归类专业认定书、询问笔录、查问笔录、 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2021年6月21日,我关向当事人送达泉州法制告字(一般)[2021]0085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当事人于 2021年6月22日提交书面申辩。经复核,维持处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 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 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 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7月02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