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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服装加工贸易方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泰安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26 20:27:3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0次

      当事人2019年2月15日向泰安海关申请备案手册备案料件为全毛精梳机织面料和化纤麂皮绒面料备案成品毛制男士西服上衣。2019年4月份当事人国外客户要求其尽快出口手册项下产品并通过快件贸易方式发运部分料件化纤麂皮绒面料约623米导致当事人无法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申报进口。

      2019年6月19日当事人向泰安海关申请备案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料件为棉质针织汗布、棉粘麻面料和全毛精梳机织面料等备案成品毛制男士西服上衣、棉制男士西服上衣和毛制男士长裤。2019年7月2日当事人由西北物流园区申报进口棉质针织汗布430米后与客户协商沟通中发现此面料少发运48.5米经与客户沟通协商由客户直接将少发运的48.5米面料快递至当事人当事人未能按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申报进口。

      2019年9月19日当事人向泰安海关申请备案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料件为羊毛梭织面料、棉质针织汗布等备案成品毛制男士夹克、毛制男士长裤等。因客户急于获取其订单涉及产品2019年10月10日客户直接将料件羊毛梭织面料396.2米快递至当事人当事人未能按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申报进口。

      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第十九条之规定。

      主要证据1、查问笔录2、检查记录3、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4、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5、生产领料单、工艺单等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7、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证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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