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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梯度放大器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聊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06 20:09:2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9次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15日向海关申报进口梯度放大器商品编码85437092.00,申报价格41400美元成交方式EXW,其未向海关申报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提单费、安检费等运杂费633欧元。此外当事人于2020年12月30日向海关申报进口梯度放大器及音频控制盒等商品,申报价格共计52456.38美元成交方式FOB,其未向海关如实申报应计入完税价格的燃油附加费、提单费、安检费等运杂费4493美元。上述未如实申报费用合计人民币共计33479.79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259.05元。当事人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材料、费用确认单、转账凭证、税款核定书、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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