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5月14日向泉城海关申请备案加工贸易手册,其中第2项成品为销子护盖,对应料件第7项为尼龙树脂,申报单耗为0.0006公斤,海关在核查中发现,该项料件的实际单耗应为0.00006公斤。该手册实际进口尼龙树脂8.4公斤,实际出口销子护盖140000件,与手册备案数量一致,无剩余料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核查工作记录》、手册备案资料、进出口报关单、出入库明细、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