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泉城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瓷砖,重量合计137.7吨,价格合计155000美元,2022年6月10日当事人向泉城海关主动披露上述报关单价格申报有误情事。经海关稽查核实,上述6票报关单实际价格应为155000元人民币。当事人价格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经计核,本案货物价值88万元人民币,可能多退税款11.4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主动披露报告表》、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收汇记录、企业出库单、企业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