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3月21日以区内物流货物方式向集城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其中第二项商品名称为指甲 油,数量18600只,价值9858美元。该批货物在黄岛海关被布控查验,2022年4月19日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测鉴定报告,该批指甲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检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修订)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2修订)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经计核,本案货物价值为6.28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国家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检测鉴定报告》、出口货物报关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2修订)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5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途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