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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人发规格型号及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梅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27 21:33:2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4次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经清洗梳理的人发,申报编码为8544422100(具有东盟原产地证书,享惠后关税为0、增值税率13%),申报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分别为5英寸,5075千克,10美元/千克; 6英寸,735千克,14美元/千克;7英寸,1015千克,22美元 /千克;8英寸,560千克,29美元/千克。经海关查验发现, 货物实际为6英寸,5075千克,14美元/千克;7英寸,735千 克,22美元/千克;9英寸,1015千克,42美元/千克;9英 寸,560千克,42美元/千克。当事人进口货物规格型号及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核定,上述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048859.85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 136351.79,漏缴税款为人民币47794.70元。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2、情况说明和货物清单;3、聊天记录;4、税款计核证明书;5、报关单及合同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规格型号及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8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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