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至8月期间,当事人向宁波海关申报进口4票黄铜类废五金,申报品名为废黄杂铜、废黄铜水箱等,申报总数量101646千克,申报总价CIF454831.92美元及杂费700元,申报原产地为香港。
经查,上述货物的实际原产地为美国,需加征25%关税。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其向美国公司订购的原产于美国的上述货物在香港中转换箱后,将原产地伪报成香港向海关申报进口,以偷逃应缴的加征税款。
经计核,上述货物共计101646千克,完税价格计人民币3111466.34元,偷逃应纳税款计人民币878989.28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证、税单等资料,真实合同发票等资料,海关税款核定证明书,查问笔录及刑事案卷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以伪报原产地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