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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废黄铜水箱等原产地申报不实偷逃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鄞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27 13:14:4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17次

      2019年5月至8月期间当事人向宁波海关申报进口4票黄铜类废五金申报品名为废黄杂铜、废黄铜水箱等申报总数量101646千克申报总价CIF454831.92美元及杂费700元申报原产地为香港。

      经查上述货物的实际原产地为美国需加征25%关税。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其向美国公司订购的原产于美国的上述货物在香港中转换箱后将原产地伪报成香港向海关申报进口以偷逃应缴的加征税款。

      经计核上述货物共计101646千克完税价格计人民币3111466.34元偷逃应纳税款计人民币878989.28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证、税单等资料真实合同发票等资料海关税款核定证明书查问笔录及刑事案卷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以伪报原产地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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