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8日始,邕州海关对当事人开展稽查。经稽查发现,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5 月30日、7月2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钦州港海关申报出口2票共计677.104立方米胶丝拼接板,申报商品编号均为4410909000,出口退税税率13%,申报总价分别为113003.45美元、83745.04美元,两票合计申报总价196748.49美元,并已向税务部门办理该两票报关单的出口退税手续,分别获取出口退税款人民币83765.43元、61448.32元,两票合计共获取出口退税款人民币145213.75元。根据税 管局(京津)签发的商品归类专业认定书及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4408.9021,该出口商品胶丝拼接板的商品编号应为4408902190,出口退税税率0%。
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的税则号列与实际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2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