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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胶丝拼接板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钦州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29 17:39:5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1次

    2023年3月28日始,邕州海关对当事人展稽查。经稽查发现,当事人分别2022年5 30日、7月2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钦州港海关申报出口2票共计677.104立方米胶丝拼接板,申报商品编号均为4410909000,出口退税税率13%,申报总价分别为113003.45美元、83745.04美元,两票合计申报总价196748.49美元,并已向税务部门办理该两票报关单的出口退税手续分别获取出口退税款人民币83765.43元、61448.32元,两票合计共获取出口退税款人民币145213.75元。根据税 管局(京津)签发的商品归类专业认定书及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4408.9021,该出口商品胶丝拼接板的商品编号应为4408902190,出口退税税率0%。

    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的税则号列与实际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2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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