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至7月,当事人经满洲里铁路口岸进口37票俄罗斯动力煤,共计40034吨。其中27票动力煤(共计31257.7吨)申报单价为1500卢布/吨,实际单价为1650卢布/吨;10票动力煤(共计8776.3吨)申报单价为1500卢布/吨,实际单价为1650卢布/吨。
经海关计核,涉案俄罗斯动力煤共计漏缴税款6.7078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罚款1.5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