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申报价格
    申报进口氯化钾贸易方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满洲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8 18:10:2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4次

    2017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13日,当事人以贸易合同HLSF-372-MOP-1701项下14个补充协议,于满洲里海关铁路口岸共计申报进口氯化钾386216.47吨,涉案货值62590.8万元。其中当事人申报HLSF-372-MOP-1701合同(64)、(67)、(103)号补充协议项下的货物:(64)、(67)补充协议签订贸易方式为CPT,实际向海关申报贸易方式为CIF;(103)补充协议签订贸易方式为CPT,实际向海关申报贸易方式为C&I,共涉及报关单22份。当事人申报HLSF-372-MOP-1701合同(63)、(65)、(66)、(68)、(69)、(105)、(120)、(121)、(122)号补充协议项下的货物:(63)、(65)、(66)、(68)、(69)补充协议签订贸易方式为CPT,实际向海关申报贸易方式为CIF;(105)、(120)、(121)、(122)补充协议签订贸易方式为CPT,实际向海关申报贸易方式为C&I,涉及报关单80份。当事人申报HLSF-372-MOP-1701合同(70)、(104)号补充协议项下的货物:(70)补充协议签订贸易方式为CPT,实际向海关申报贸易方式为CIF;(104)补充协议签订贸易方式为CPT,实际向海关申报贸易方式为C&I,涉及报关单22份。上述货物共涉报关单124份、货物55005.96吨,由于贸易方式申报错误,保险费均未向海关申报,当事人的行为已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满洲里车站海关对上述124份报关单予以计核,涉案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94469万元。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等证据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1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