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2022年11月24日,当事人以本公司为收货人、消费使用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在马鞍山综合保税区申报进口纳米喷射分散机1台,申报商品编号为8424899990,对应关税税率为0,增值税税率为13%。根据海关实际检查及验核相关材料确认,商品编号实际应为8479820090,对应关税税率为7%,增值税税率为13%,当事人申报商品编号与实际不符。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并于2023年8月14日主动缴纳案件保证金10000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进口纳米喷射分散机1台,未如实申报税则号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涉嫌漏缴税款为112643.15元。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为证:
一、书证:涉案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材料,稽查随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22年版),涉案货物价值计算材料,当事人主体身份材料。
二、当事人陈述:生产调度部主管查问笔录。
当事人未如实申报税则号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主动缴纳足额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35000元的从轻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