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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差示扫描量热仪品名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黄山海关不予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5 21:47:2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7次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6日在未报经海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进口的减免税货物差示扫描量热仪(放行日期为2020年8月31日)提供的品名为环氧树脂的7个样品开展检测并收取检测费800元。经计核本案涉案货物价值为30.58万元漏缴税款为0.00723万元。

    以上行为有

      一、书证当事人涉案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减免税设备使用登记台账、校外样品检测委托单、测试费发票、财务记账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山海关涉案货物价值计算说明书》、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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