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6日在未报经海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进口的减免税货物差示扫描量热仪(放行日期为2020年8月31日)提供的品名为环氧树脂的7个样品开展检测,并收取检测费800元。经计核,本案涉案货物价值为30.58万元,漏缴税款为0.00723万元。
以上行为有:
一、书证:当事人涉案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减免税设备使用登记台账、校外样品检测委托单、测试费发票、财务记账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山海关涉案货物价值计算说明书》、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