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3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硬盘”一批,根据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出具的商品鉴定报告,报关单下第7-22项均为9成新,报关单下第1-6项货物“硬盘”均为固体废物,共计11713个,6055.9千克。当事人上述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已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科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