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锂电池芯、锂离子电池等12项货物,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一车一单。经海关查验并送检鉴定发现,该报关单申报进口货物第3项锂电池芯433个、22.65千克,第11项锂离子电池17804个、899.1千克,实际进口货物属于固体废物,共921.75千克。同日,当事人持3份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锂离子电池组、移动电源等15项货物,捆绑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一车三单。经海关查验并送检鉴定发现,除报关单申报进口货物第5项与实际进口货物相符外,其余实际进口货物均属于固体废物,共6724.053千克。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行为。2023年8月10日海关责令当事人退运上述固体废物,2023年8月14日及8月28日当事人将上述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科处罚款人民币20.27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