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进口:PVC再生塑料粒26000千克。经查验并取样送检,根据深圳海关工业品技术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别报告:结果为固体废物,当事人申请复检,2023年8月3日,根据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出具的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该货物属于固体废物。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三条、第八条第八项处罚款人民币:22.2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