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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润滑油原产地证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蛇口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3-07 07:21:3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19次

    2021年8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进口润滑油21411.63千克。经海关核查,该原产地证书非官方签发。2023年1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进口润滑油66819.6千克,经海关核查,该原产地证书非官方签发。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已经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3.67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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