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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原板玻璃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皇岗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3-09 07:07:2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3次

    2023年6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原板玻璃14800千克、7129.84平方米、45400片,规格型号:3|4|加工手机屏幕,钢化膜用|非夹丝|片|铸制|Corning(康宁牌)|无型号|6,总价:45400美元,捆绑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SK57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一车一单。经海关查验,该报关单申报进口货物第1项无型号,实际为9726型。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价格鉴定,实际进口货物鉴定总价为人民币1225800元,当事人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总价偏高,其实际进口货物单价应为每片原板玻璃人民币10元,总价人民币454000元。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为人民币2.561467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2.56万元。

    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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