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进口:1、7寸触摸模组28800个,2、硬盘1300台,3、硬盘1300台。12月26日,经查验发现:所查第1项货物申报28800个,实际为16240个,第2项货物申报1300台,实际为1280台,第3项货物申报产地为中国1300台,实际为产地为泰国925个和产地为中国100台,数量不符,实际为1025台。该柜有未申报货物一批,详细名称与数量为:IC类颗粒652.3千克,固态硬盘68761个,固态硬盘(已拆壳)3630个,显示器配件(转换器)1626个,手机屏(带前板和零件)1295个,处理器(cpu)4425个,旧显示屏1115个,处理器芯片29159个,内存条20649个,手机电路板1850个。经取样送检,根据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出具的鉴别报告:未申报货物中有手机电路板1850个23.6千克、CPU4425个87.48千克为固体废物。
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三条、第八条第八项处罚款人民币:0.22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