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1、女装裙、女上衣两项货物。9月10日,经海关查验:所查第一项货物女装裙,规格不符,申报棉制,实际为化纤制,数量不符,申报3364件,实际1638件,其中195件针织、1443件为机织,重量不符,申报1682千克,实际为2785千克。第二项货物女上衣,规格不符,申报棉制,实际为化纤制,数量不符,申报9783件,实际为5228件,重量不符,申报3823千克,实际为2720千克。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七项、第十六条处罚款人民币:1.75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