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0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丁腈手套(非医用)、乳胶手套等货物存在原产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涉案的进口报关单共9票,共漏缴税款人民币37.88万元。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稽查结论、进口报关单、原产地证书、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报告、查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但鉴于上述违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