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厦门机场海关申报进口老顺德可可液块110箱1980千克、远香可可液块20箱400千克,申报总价为7150美元,成交方式为C&F。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情况下,将进口的130箱可可液块全部销售,共计收入人民币65000元,扣除用于对外支付货款为人民币45953.22元和货物进境时缴交的税款人民币5973.91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072.87元。当事人进口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擅自销售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太湖美林蒟蒻菠萝味等货物,其中第2项商品太湖美林蒟蒻菠萝味申报数量为100箱,合计600罐,净重1500千克。经查验第2项商品太湖美林蒟蒻菠萝味,商编为2106909090,实际数量为105箱,每箱6罐,每罐2.5KG。经调查,其中5箱太湖美林蒟蒻菠萝味未向海关申报,也未经海关检验,该5箱美林蒟蒻菠萝味总货值为680元。当事人出口未申报的属于法定检验的上述商品。
当事人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洗衣皂、手提包、胸包等,其中第1项申报商品名称为洗衣皂,申报商品编码为3401191000,申报商品数量为1440千克。经调查第1项实际商品名称为香皂,实际商品编码为3401110090,实际商品数量为120件,每件100个,累计1440千克,该120件香皂未经海关检验,总货值为32718元,该种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类别包含N(出口商品检验)。当事人出口未申报的属于法定检验的上述商品。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申报货物为滤网、破碎机配件等六项。经查验,另有利康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5000个、风镐1台、竹扫把200把等8项货物未向海关申报。上述未申报货物中,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货物未申报商品检验,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价值人民币600元的竹扫把未申报动植物检疫,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规定。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落锤冲击试验仪一台,申报试验材料类型:复合材料、塑料、仿生等材料,申报商编:9024101000(关税税率0%),申报总价:130000美元。经海关后续核查发现,货物实际商编应归入:9024800000(关税税率1.3%),与申报不符。经计核,当事人进口货物商编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12381.55元。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两票货物,其中共有12台货物申报品名为旧模切机、申报商编为8441100000。经海关查验并鉴定,上述12台货物实际品名为旧凸版印刷机、实际商编为8443150000,进口时需提供进口许可证。当事人进口货物品名、商编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经计核,上述12台旧凸版印刷机价值共人民币879417.07元。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商编为3403190000项下润滑油共46票报关单中有17种型号商品商编申报不实,实际商编应为2710199100。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海关计核,上述申报不实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303390.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