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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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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1. 油漆10413千克;2.漏斗包装机器1台;3.清漆6545千克;4.稀释剂9282千克。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异常。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安全数据单等资料,当事人实际出口的第1、3、4项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列明的化学品,是危险货物。当事人实际出口的第 1、3、4项货物未在属地报检,无法提供电子底账。当事人另有精密电子天平1件、电热鼓风干燥机1件,未向海关申报。当事人将必须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违反了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
    当事人将四批圣诞装饰品从宁波报关出口到加拿大,货值(均为FOB)分别是34553.2美元;10744美元;14831.2美元;18914.2美元。该四批货物大部份是含有植物性材料的圣诞松果(材料为松果和竹枝),应归类为9505100010,须实施检验检疫合格才能放行通关,而当事人申报为9505100090(其他圣诞节用品),在未经检验检疫的情况下出口至加拿大。当事人近三年内无被海关及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罚记录。
    当事人申报进口436个空集装箱。经舟山海关现场查验发现集装箱箱内装有废旧轮胎,总重量为228千克。经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国家危险化学品检测重点实验室(浙江)出具鉴别报告确认,提取自该箱内的送检样品属于禁止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海关商品编号为4004000010。该类货物不属于境外产生的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电子垃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旧服装和危险废物等的“洋垃圾”之列。当事人对海关查验结果及鉴定结果无异议。另经查,当事人曾因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被宁波海关科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共申报出口“医用透明质酸钠凝胶”308票,申报税则号列3913900090(出口退税率13%,无需提供通关单)。钱江海关《进出口货物关税技术小组专业认定意见书》认定,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和六、3304品目注释及归类决定,以上“医用透明质酸钠凝胶”应归入税则号列33049900(出口退税率13%,出口需提供通关单)。当事人申报税则号列与实际不符,未向海关提供通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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