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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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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铜制眼环”等货物一批。经查,发现该票报关单货物所申报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符,第一项货物铜制眼环(规格型号112920)和第二项货物铜制眼环(规格型号112921)的申报数量均为“25000个”,实际均应为“250000个”。同时,该两项货物申报单价均为0.0382美元,实际单价均应为0.00382美元。当事人进口货物数量、单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进口:1、白碟贝壳(大珠母贝)16500千克,2、鲍鱼贝壳360千克。经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检。根据 深 圳 海 关 工 业 品 检 测 技 术 中 心 出 具 的 鉴 别 报 告 ,当事人实际进口的白碟贝壳(大珠母贝) 16500千克、鲍鱼贝壳360千克属于我国目前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国家的进出口管理规定,违反了海关的监管规定。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锂电池一批,经深圳湾口岸出境。经海关现场查验发现上述9份报关单申报出口的锂电池为危险货物,出口需申请进行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当事人使用了未经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被查获。以上行为属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行为。
    当事人以跨境电子商务直购模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塑料袋等货物一批,车牌号为:粤ZHE09港,提运单号为:5100550637713。经查验发现有N95一次性医用口罩18000个未向海关申报,被查获。当事人将必须检 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违反了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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