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反卷机1台,申报单价:85000美元,申报总价:85000美元。经企业自查,实际货物的实际单价应为8500美元,实际总价应为8500美元。当事人行为构成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塑料衣架15000个,申报商编:3924900000,申报单价:5.6067美元,申报总价:84100美元。经企业自查,发现货物的实际单价为人民币5.6067元,实际总价为人民币84100元。当事人单位行为构成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当事人向海沧海关申报进口花岗岩光板一批,申报商品名称:花岗岩光板,申报数量:27500千克、419.37平方米,经海关查验发现光板夹层间有内装不明粉末状物体塑料编织袋9袋。经鉴别上述塑料编织袋内粉末状物体为花岗岩碎料,数量共计200.6千克,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该票进口花岗岩光板的实际净重30649.4千克,实际数量467.40平方米,漏缴税款人民币2589.61元。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出口固体废物、进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违反了海关进出口货物监管相关规定。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批货物,申报品名:康元宝固体饮料,申报商编:2106909090,申报数量:1968盒,申报总价:27601.20人民币。经查验,除上述货物外,另有47箱货物未申报,其中22箱(共880盒)货物品名为欧舒蒂特润透亮玫瑰精华露、商编为3304990039;25箱(共900盒)货物品名为欧舒蒂蔷薇特润修护乳霜、商编为3304990039。当事人上述进口货物未向海关申报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未申报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18188.85元。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批货物,申报货物共两项,申报品名均为POM次级粉末,申报数量共26495千克,申报总价:23845.5美元。经鉴定、理货,上述货物中共3980.25公斤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商品编码应归入3915909000。当事人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违反国家对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 ” 申报进口“ 丝印布标油墨(双组份)- 全 色”等 6 项 货 物 ,其中报关单第1、2、4、5、6项申报品名为“丝印布标油墨(双组份)-全色”,申报成分中含有γ-丁内酯,申报数量合计1800千克,申报总价62523美元。经查验,当事人进口上述油墨不能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当事人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货物价值合计为人民币497917.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