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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对出境文物凭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出境许可证”验放问题的通知 〔署监〔1995〕126号〕
海关总署 对出境文物凭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出境许可证”验放问题的通知署监〔1995〕126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对私人所有并拟携运出境旧存文物鉴定管理工作,国家文物局颁发了统一格式的“文物出境许可证”(样式见附件),许可证由具备对私人所有旧存文物进行鉴定资格的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浙江、福建、云南鉴定站各自负责印制、编号和管理,印制完毕后即陆续投入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
日期:1995-02-15 15:15:36
阅读:2628次
海关总署 简化部分外国短期记者进出境摄影、摄像器材验放手续的通知 〔署监〔1995〕91号〕
海关总署 简化部分外国短期记者进出境摄影、摄像器材验放手续的通知署监〔1995〕91号注:此文件被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决定废止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来访短期记者携带摄影、摄像器材进境,有关接待单位需凭外交部新闻司的证明,向海关办理担保手续后,海关方准予暂时免税进境。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交往扩大,外国总统、总理、外长等国宾来访日趋频繁,随团采访的记者日益增多。考虑到我国领导人出访时,...
日期:1995-02-07 15:12:44
阅读:2506次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1995〕53号)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紧急通知》(署税〔1994〕892号)下发后,有的海关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有关税收政策,统一验放尺度,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日期:1995-01-25 14:55:00
阅读:2006次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紧急通知〔署税〔1994〕892号〕
海关总署 贯彻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紧急通知署税〔1994〕892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现将国务院1994年12月29日国发〔1994〕64号《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及其附件1并转发(见附件1),请各关迅速传达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现对文件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1月1日起,国务院批转的《关于第...
日期:1994-12-30 16:14:00
阅读:3313次
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
为发挥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环节税)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保证中央财政收入,必须严格控制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加快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强化税收征管。国务院同意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日期:1994-12-29 15:10:00
阅读:2750次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
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下同),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上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超出的,仅征超出部分。
日期:1994-12-24 06:00:00
阅读:7359次
海关总署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税关总局关于两国公民进出国境携带行李物品海关监管合作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监〔1994〕854号〕
海关总署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税关总局关于两国公民进出国境携带行李物品海关监管合作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1994〕854号大连、长春海关: 为促进中朝两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和人民的友好往来,加强中朝两国海关的联系配合,适时对两国进出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管理进行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税关总局于1994年10月28日在北京重新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
日期:1994-12-13 15:00:16
阅读:3307次
海关总署 中越边贸监管办法的批复 〔署监〔1994〕787号〕
海关总署 中越边贸监管办法的批复署监〔1994〕787号南宁海关: 你关南关货〔1994〕505号《南宁海关关于报送中越边贸监管办法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关意见及制定的《南宁海关关于广西中越陆路边境贸易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办法》,《南宁海关关于对边境贸易进出口货物巡回监管办法》,《南宁海关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物品委托管理办法》,《南宁海关对中越陆路边境进出境车辆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 关于进出境车辆转关运输,应...
日期:1994-11-15 16:05:43
阅读:3633次
海关总署 进口成品油、钢材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海关总署传真电报〕
海关总署 进口成品油、钢材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海关总署传真电报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我署关于成品油、钢材进口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下发后,部分海关询问有关执行中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与原苏东国家经济合作项下进口成品油、钢材税收问题。按国发〔1994〕48号、49号文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三来一补业务的企业和一些特定地区企业生产自用的进口钢材、成品油仍保留税收优惠外,其他贸易方式进口钢材、成品...
日期:1994-10-20 15:52:52
阅读:2975次
国务院关于海关开展出口商品审价和继续做好进口商品审价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95号)
日期:1994-09-08 17:55:00
阅读: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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