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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氧化镁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东营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07 19:51: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14次

      2022年4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东营海关申报出口氧化镁160000千克申报货值20768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25199091(监管条件无出口许可证)。经海关取样化验并归类认定上述货物税则号列实际为25199020(监管条件需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出口货物价值人民币112448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影响了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行为有营业执照、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报关单、合同、订单、发票、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及送达回证、归类认定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货物价值计核证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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