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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涤棉布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蛇口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3-02 07:19:5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2次

    2023年7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1、涤棉布50000米,共1项货物,申报商品编码5407520000。2023年7月29日,经海关查验,所查货物实际为窗帘成品|100%化纤23425米、窗帘成品|化纤+棉14827米,经海关核归类,实际出口的窗帘成品商品编码归入税则号列63039200。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六条处罚款人民币:5.72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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